法硕非法(法硕非法学)




法硕非法,法硕非法学

1995年4月,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成立调查组,对北京副市长王宝森案进行调查,王宝森畏罪自杀。

王宝森是怎么案发的呢?

原来在成立调查组之前,刘书记收到了数百封来自无锡的举报信,内容是关于“北京兴隆实业总公司”在无锡成立的“新兴实业总公司”经理邓斌,非法集资30多亿元。

刘书记批示江苏省纪委书记曹克明立案查处。

1994年6月23日,曹克明收到盖有“特急”红色印章的刘书记的批示和举报信:北京兴隆实业总公司在无锡成立的新兴实业总公司经理邓斌,在江阴、无锡等地招摇撞骗,仅江阴市就有26家单位巨款集资资金到期不还,金额高达30多亿元。而邓斌等人却大肆挥霍,过着红灯酒绿糜烂生活。

7月15日,由省纪委副书记李奎顺为组长的调查祖进驻无锡。

邓斌被执行死刑

消息传到邓斌耳朵里,她不以为然,只问了送情报的人,来了多少人?得知一共下来9个人时,邓斌不慌不忙地说,拉上9个姑娘送去。

但送情报的人,告诉邓斌,这回情况不一样,是省纪委李副书记亲自带队。李书记根本不吃这一套。

于是,邓斌拨通了北京兴隆公司李敏(原北京市长李其炎秘书)董事长的电话。当邓斌把情况说明之后,李敏感觉事情非常严重,决定明天和兴隆公司的总经理李明一起飞去无锡,与邓斌商量如何应对上级的调查。

挂掉电话后,邓斌派人去找李奎顺书记,约他吃顿饭,李奎顺直接拒绝了。邓斌派去的人碰了一鼻子灰,这让她隐隐感觉事情不太妙了。

第二天,李敏和李明来了无锡。他俩不仅是公司的高层,而且与北京领导有联系。据说是市里直接任命的,专门联系江苏融资事项的人。

李敏嘱咐邓斌,不要怕,把账改一下就好。当得知明天工作组就查账时,李敏下达命令,立刻把账本拿走。不过,邓斌的手下办事不利索,16个小时后,账本被我公安部查获。

邓斌退休前,曾因为经济诈骗,被处于开除出厂留厂察看二年的处分。退休后,她在外打拼时,认识了李明,之后又结识了李敏。此后,便开启了她巨额集资诈骗之路。

李奎顺书记下达了三条命令。首先查一下与邓斌有关的领导人员,然后查封邓斌新兴公司和与之有关公司的账本,最后对邓斌实行监控。

经过调查得知,邓斌诈骗30亿元人民币,家里的金银首饰、人民币、外币,以及其它物品,就有229.07万元。“邓斌案”中,涉嫌到北京市的领导。

李奎顺连忙写了报告:“曹克明书记,此案涉员甚多,建议上报中纪委刘丽英同志。”

7月29日,江苏省委向党中央写了“关于查处新兴公司非法集资的报告”。不到48小时,党中央、国务院的同志就作出了批示。

1994年8月1日,在党中央的指挥下,13个部委召开首次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这次办案是纪委,公、检、法、工商、税务、审计、银行联合进行的。

9月5日上午,刘丽英书记决定,对北京兴隆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李明采取强制措施。

总经理李明被捕后,下一步便是董事长李敏了。

10月22日,抓捕北京安全局政委李敏,他口袋里有5万港币。

李敏爱人曲爱群交代了藏匿的7件金器和一打存单。其中港币单就有9万元,现金人民币3万元。存折存款200万元。

第二天,办案人员将李敏押往南京,连续突击审讯。从查14万元港币入手,又牵出了北京首都钢铁公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北方、北京市政府市长秘书陈健等人的重大受贿案。

最后李敏被判无期,陈健被判15年。

1995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周北方立案侦察。1996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扣押在案的港币644.3万元,人民币12.1万元予以没收。

在决定邓斌案是不是要继续追查的关键时候,传来了一个震惊的消息:1995年4月4日,王宝森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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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案已经超过了中纪委的工作范围,刘丽英提请检察院调查侦破。

在刘丽英的坚持下,中央同意追查邓斌案,王宝森自杀案也进入了调查程序。

陈小同是陈希同之子,是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方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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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掌握了陈小同的犯罪事实。不久,中纪委刘丽英批示,逮捕陈小同。

陈小同于1995年4月因贪污受贿罪被捕。

陈小同受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委派担任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方总经理)及筹建处主任期间,于1992年4月,在该公司购置电话程控交换机设备过程中,接受香港XX贸易公司总经理XXX的请托,促成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代理的荷兰国飞利浦公司生产的价值71.9万美元的电话程控交换机设备后,于1992年下半年,收受以提成款名义给予的贿赂款1.4万余美元(折兑人民币7.5万余元),案发后,陈退赔全部赃款。

陈小同受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委派担任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方总经理)及北京源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于1994年6月将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所欠北京XX建设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以“暂借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北京源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后,通过其他单位将该款转入北京首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个人投资入股该公司开发的玲珑花园工程项目。

1995年2月,陈小同因周北方等人案件发生后,唯恐上述行为败露,遂以重新签署合同底页的方式,将其在北京首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玲珑花园项目中5%股份的所有权,转让给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总经理XXX与北京XX建筑公司总经理XX各以所在公司签定了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协议书,开具了借款收据,将该款归还。

陈小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陈小同能主动坦白受贿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所犯受贿罪酌予减轻处罚;鉴于其所挪用的公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

1997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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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4月27日,陈希同就已引咎辞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职务。

1995年7月4日,鉴于在调查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有些重大问题涉及陈希同,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对陈希同的问题进行审查。

1995年9月25日至28日,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中纪委《关于陈希同同志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他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1995年9月29日,罢免陈希同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审查两年多后,1997年8月29日,中央纪委作出决定,开除陈希同党籍。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已触犯刑律,检察机关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1998年2月27日,最高检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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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6年。陈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其中金银制品8件,贵重手表6只,名贵水笔4支,照相机3架,摄像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陈希同为追求奢糜生活,还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违规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供陈希同、王宝森个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陈希同经常到上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宣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医。

因患癌症,于2013年6月2日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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