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考研(犯罪心理学考研学校)




犯罪心理学考研,犯罪心理学考研学校

\r\r\r\r\r \r\r绪论 什么是犯罪心理学\r\r\r\r 绪论 什么是犯罪心理学\r\r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心理与犯罪心理对策的学科。它是应用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刑事科学与心理科学的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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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心理与犯罪心理对策。这是学科的特殊性所在,也是由学科的目的指向所决定的。犯罪心理与犯罪心理对策之间紧密联系:犯罪心理是犯罪心理学研究内容的主体,是犯罪心理对策的基础;犯罪心理对策是犯罪心理基本原理的具体应用,是犯罪心理学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具体策略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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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与犯罪心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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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是影响与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包括犯罪认知、犯罪情绪、犯罪情感、犯罪意志、犯罪动机、犯罪人格、犯罪心理状态等。其中,核心的成分是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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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心理的构成方式上,存在 犯罪心理结构论与 犯罪心理特征论两类观点。犯罪心理结构论主张犯罪心理是以结构化的方式存在的,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犯罪心理结构作为行为人整体心理结构的一部分,是行为人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而犯罪心理特征论则主张,犯罪心理主要是以行为人特异化的人格特质方式存在的,如犯罪思维特质(模式)、冲动性人格特质,这些特质是产生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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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对策是指运用犯罪心理原理,在预防、揭露、打击犯罪及罪犯矫正刑事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心理策略及技术。它是犯罪心理学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的体现,是实现犯罪心理学学科目的的具体策略与技术。主要的犯罪心理策略有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测谎术)、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犯罪心理审讯技术、证言可靠性评估、犯罪风险评估、罪犯矫正技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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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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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人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以实施的行为为客观标准;“无行为无犯罪”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与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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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简言之,犯罪心理是产生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具有独立性与隐蔽性,它不依赖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存在;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在具体社会情景中的表达,具有一定的依存性。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定以存在犯罪心理为前提,而具有犯罪心理的行为主体未必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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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发生,没有犯罪心理就不可能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二、犯罪行为是剖析犯罪心理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从犯罪行为入手,才能更为客观而可重复地对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作归因分析与验证;三、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不同的犯罪心理状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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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二、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依存性;三、在形成、发生的时序性上,犯罪心理形成在前,犯罪行为发生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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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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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是犯罪心理学的核心内容,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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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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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指向行为人邪恶的心理本源,是所有犯罪心理及犯罪行为的直接起因。犯罪动机是以犯罪人犯因性需要为基础,在具体的社会情景中形成的指向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它存在于故意犯罪心理与过失犯罪心理中,包括意识到的犯罪动机(清晰的犯罪动机)与未意识到的犯罪动机(潜意识的犯罪动机)、常态的犯罪动机(如贪利型犯罪动机、情绪—情感型犯罪动机、权欲型犯罪动机、信仰型犯罪动机等)与异常的犯罪动机(如智力障碍者的犯罪动机、性变态者的犯罪动机、人格障碍者的犯罪动机、精神病者的犯罪动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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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格是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所具有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和,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它是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身心组织。它包括常态的犯罪人格(如物欲型犯罪人格、性欲型犯罪人格、情绪—情感型犯罪人格等)与变态的犯罪人格(如精神病态者的犯罪人格、偏执狂的犯罪人格、精神分裂症者的犯罪人格、智力障碍者的犯罪人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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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可能具有犯罪人格,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都具有犯罪人格。犯罪人格是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产物。犯罪人格是反社会的心理特征与行为倾向统一的身心组织系统,具有稳定性与持续性,它支持与维持着犯罪冲动,但并不等于必然导致犯罪行为。此心理趋向特征与犯罪动机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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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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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人格由以需要、动机、价值观为核心的动力系统与以性格、气质、能力为核心的特征系统组成。犯罪人格的构成要素也是如此:犯罪动机是激发与强化犯罪行为的动力,犯罪动机使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积极的犯罪体验得以在行为结果中强化,它与需要、价值观念一道成了犯罪人格形成与发展的动力系统,它推动与强化着犯罪人格。从本质而言,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是同质的,即两者是本质一致性的关系:犯罪动机形成犯罪人格,没有犯罪动机就不可能形成犯罪人格;犯罪人格作为一种结构性的身心组织,直接表征着犯罪动机,使得犯罪动机在自身的内心世界从认知、情感、意志及气质、能力中得到更为充足的支撑与表达。犯罪动机是犯罪人格形成的基础,也是犯罪人格的核心成分,是动态的、典型化的犯罪人格要素;犯罪人格典型化地表征着犯罪动机,是相对静态的复杂化、结构化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与犯罪人格,作为犯罪心理学的核心内容,它们关系密切,相互作用,并通过犯罪心理动力理论的重新审视、建构及其在侦查、审讯、审判、犯罪人处遇矫正等方面的应用而在犯罪心理学学科与刑事科学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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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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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是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相交叉的学科。在刑事法学科中,犯罪心理学属于犯罪原因的学科;在心理学学科中,犯罪心理学属于法律心理学的应用分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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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向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犯罪人是特殊的社会人群,其本质上也是独特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把犯罪人作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犯罪心理学具有明显的社会科学的性质。同时,无论是犯罪心理的形成还是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一定的生理机制的作用,犯罪心理学又具有自然科学的性质。是一门介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而偏于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具有综合性学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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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既是理论学科又是应用学科。它深入地探讨犯罪人产生犯罪心理及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为犯罪行为发生机制提供理论模式的验证;同时,它直接地为犯罪预防、打击犯罪与罪犯矫正等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策略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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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涉及许多的变量。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结论并不适用于每一个人和每一种情境。所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结果和结论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在某种情况下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倾向性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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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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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科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目的与犯罪学、刑事学的学科目的是一致的,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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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科目的相适应,犯罪心理学的学科任务具体体现为以下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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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与测量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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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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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犯罪心理对策,干预与控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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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犯罪风险,预测与预防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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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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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在其哲学方法与系统方法论的指导下,结合本学科与具体研究对象与研究课题的特点决定实施的具体方法与技术,它实现的是学科的应用价值。具体的研究方法包括 行为分析法、心理分析法与认知分析法三个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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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分析法是心理学进入科学主义(客观验证性规则)阶段的主要代表,也是行为主义心理学基本原理(经典性条件反射原理、操作性条件反射原理)的应用。结合犯罪心理现象与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常用的研究方法有观察法、心理测验法、实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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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分析法来源于研究者对于心理与行为的思辨与经验的归纳,是质性的理性推论与实践尝试的结合体。它部分存在着难以重复验证的缺陷,但有时却是面对人类极端或者复杂心理现象的探索性途径。犯罪心理学的心理分析法起源自精神分析学派的经典假设(无意识理论、本能理论、罪恶感理论、人格冲突假设与自卑感的力量等)的临床实践,却在人类这种极端越轨心理与行为的解释与“医治”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并且在新精神分析学派与修正性技术的结合下发挥其深度心理探索的力量(而不仅仅是指向变态心理的原因分析与解救)。狭义心理分析法是精神分析的创立者弗洛伊德(S.Freud)在治疗精神疾病中使用的治疗技术,包括心理历史法、催眠法、自由联想法、作品分析法、释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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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分析法来自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及其发展部分(信息加工心理学),它强调以人类的强大思维为代表的认知过程与理性的作用。通过以言语为中心的心理参与,去探析心理与行为背后的动机所在,并同样以认知去化解心理情结,塑造新的心理品质与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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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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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有悠久的过去,但只有短暂的历史。犯罪心理学作为心理科学的分支之一,其学科历史同样如此。自1897年该学科的出现至今只有12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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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从远古时期随着犯罪现象的产生就开始并持续探索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一直是人们探索的对象。但现代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仅有100多年的历程。西方与我国在犯罪心理学的建立上存在不同文化背景,其发展过程呈现出具有差异性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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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经历了哲学、精神病理学、犯罪人类学及科学心理学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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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时期,人们普遍信奉神灵,超自然的力量成为精神的主导力量。越轨、极端的行为被认为是魔鬼附身的结果,必须用奇术、咒文或者身体惩罚等驱魔方式使之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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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有学者和医生对精神异常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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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后期,随着科学的进步与人文主义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宗教与哲学界的开明人士与医生开始追求理性的指导,妖魔论与迷信活动开始消退,这为临床科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法医学与精神病学的发展,许多专家总结参与办案的经验,提出了带有精神病学倾向的犯罪心理学观点。例如,德国精神病学家克拉夫特-埃宾(F.Krafft-Ebing)所著《基于德国和奥地利刑事立法的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特征:供法学家使用》(又称《犯罪心理学纲要》)、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C.Lombroso)所著《犯罪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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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学科诞生的标志是奥地利犯罪学家、刑事预审官、检察官格罗斯撰写的犯罪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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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以哲学、精神病理学、人类学、社会学为背景,在心理科学主流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精神病学的犯罪心理学理论、精神分析的犯罪心理学理论、行为主义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人本主义的犯罪心理学理论、认知学派的犯罪心理学理论、现代犯罪生物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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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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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探索犯罪心理现象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华浩瀚而悠久的文化包含着丰富的关于犯罪心理学的思想与观点。例如,犯罪心理与人性、犯罪心理与经济状况、犯罪心理与后天教养、关于审判心理的思想观点,以及犯罪心理预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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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中国犯罪心理学科的发展进程可大致划分为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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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至1982年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科的初创阶段;1983年至1992年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科的知识普及与争鸣阶段;1993年至2000年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科的分支建构与人才发展阶段,1994年开始,犯罪心理学领域进行了全国范围的犯罪现象调查及犯罪心理研究;21世纪以来的发展,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科的日趋完善并走向国际的阶段:指向法律心理学及犯罪心理学的学科体系建构,并在全社会多个领域得到相应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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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主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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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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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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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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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神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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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人格/精神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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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及恐怖主义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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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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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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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心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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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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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矫正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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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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