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历史学辩护(为历史学辩护读后感)




为历史学辩护,为历史学辩护读后感

劳荣枝案件的辩护律师,因为给被网友比作给“杀人女魔”的“犯人”辩护,而被指责失去了“正义”与“职业道德”,招来一片骂名。

律师不该为“犯人”辩护,到底该为谁辩护?

律师只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说得高尚一点,带有某种彰显公平正义的味道。但仅仅是味道而已,更多的也只是为了养家糊口,混口饭吃。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普通民事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主要内容,但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其经常性的工作与职责还包括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与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大众眼里的“犯罪分子、杀人犯”等通俗的说法,在每个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前,法律上规范的说法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并有权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而基于刑事法律的专业性,专业律师成为主要的委托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律师法》的规定基本一致。请大家再次注意,上述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犯罪分子”之类的字样,都规范表述为“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即公安阶段)、被告人(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即检察院与法院阶段)。当案件的判决生效,确定当事人有罪时,其称呼或身份才为“罪犯”。

劳荣枝案件中,有人指责吴丹红律师为“杀人犯”辩护,为什么不为被害人或其家属辩护?

需要说明的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律师辩护的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属,是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代表追究涉嫌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涉及民事赔偿,被害人或家属也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但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辩护,而只是民事代理。

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均为律师饭碗的重要内容。

律师不为所谓”犯人“辩护,一则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之饭碗会没了食物,二则所谓”犯人“都不应被辩护,这不符合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及应有的诉讼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辩护权及诉讼权利,是现代法治建设基本要求与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治文明的标志之一。

小编以为,指责律师为“犯人”辩护,为“犯人”开脱,不应当、不应该。真正的法治,不会因为律师的辩护而“开脱犯人”,而是让正义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彰显。”

发布于: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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